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告 陳輝國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被告富新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武穎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