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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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陳足女 即祥佛鎖印店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告 邱文雄 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 律師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參加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