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文雄 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足女 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