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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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順盈
債務人台灣節能光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侯秉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