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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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洪玉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5,032元
113年6月20日
16%
002
985元
113年6月20日
16%
003
274元
113年7月20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