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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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敬選任辯護人吳武軒(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子敬」之記載載,應更增加:「被告王子敬,選任辯護人吳武軒(法扶)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漏未記載,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673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刑事簡帽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此記載顯係漏未記載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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