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吳作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50130元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