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101號原告 邱秀雄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邱坤城 訴訟代理人 邱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裁定核定為57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750元,尚應補繳2,530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