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溫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椿銘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段○○○○○○○○號土地謄本。
二、查報原告主張其土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
三、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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