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立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立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原記載「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更正為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㈡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結果(見警卷第13頁)、車號查詢機車車籍查詢結果(見警卷第14頁)」。
二、核被告馮立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上揭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前曾3次違犯公共危險罪章,卻不知悔改,復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具有一定之危險性,顯然輕視國家法令,罔顧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之安全,行為實有不該;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工、受有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2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及第34頁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吐氣酒精濃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05年度偵字第31188號被告馮立文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
巷○號5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立文前因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銀元7000元、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5年12月2日晚上9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永安國小對面某老師住處飲用酒類後,竟仍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0時5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3段與福林路交岔路口時,為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馮立文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11時1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立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中隊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於105年7月12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