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虎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虎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盈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39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廖盈姿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盈姿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3日中午某時,在雲林縣斗六市棒球場附近,向真實身分不詳、社交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無名」之人無償取得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2時許,因廖盈姿在雲林縣崙背鄉統一超商崙中門市內昏倒,經送往雲林基督教醫院急救,於該院急診室護理師 吳佳穎 協助其更衣時,發現其身上攜帶有疑似毒品物品,遂於112年4月4日0時25分許通報警方,員警到場處理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88公克、0.2189公克、0.1832公克)、注射針筒2支(其中一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本日未進行驗尿、採血檢驗),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盈姿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雲林基督教醫院急診室護理師吳佳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係同時、地自「無名」處無償取得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均係依法不得擅自持有之違禁物,竟仍為供己施用,而向「無名」購入並持有之,其所為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實屬不該。惟本院念及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酌以其自94年起即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紀錄,具有多起毒品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可徵其素行非佳,兼衡以其本案持有毒品之數量,既其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人,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又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上開物品乃「無名」無償給予其施用,堪認被告係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以及附表編號2所示、檢驗出含有毒品成分之注射針筒,均因沾附有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非違禁物,亦無證據顯示有供
被告本案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3包⑴此為員警經醫院通報,而於112年4月4日1時16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0號雲林基督教醫院之急診室扣得(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4月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⑵外觀為晶體,驗前淨重分別為0.1265、0.2350、0.2327公克,驗餘淨重0.1188、0.2189、0.1832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號鑑驗書)。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3只,因其內均殘留有毒品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亦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2注射針筒(已使用)1支⑴此為員警經醫院通報,而於112年4月4日1時16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0號雲林基督教醫院之急診室扣得(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4月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⑵其中一支注射針筒,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號鑑驗書)。3注射針筒1支無證據顯示有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