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LIMKIANTIONG)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被告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被告 潤弘 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被告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林元祥 律師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 李肇勳 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衛貝普肯 (DAVIDJEFFPIPKIN)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郭宜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關於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李肇勳國際室內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契約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之主張,依雙方於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陳書狀意旨,倘有其他補充意見或其他事證提出,請於108年8月12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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