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 陸萬 肆仟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拾陸萬參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