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單建青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略以:相對人單建青之借貸債權係由債務人申報,而非相對人單建青自行申報,若相對人單建青無法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應剔除其債權云云。
三、經查:本院通知相對人單建青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相對人單建青業已提出借貸契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5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55至157頁),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不容更為否認債權存在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支付命令意旨之裁判。故異議人就本件債權表所列相對人單建青之債權金額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