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磬暘(原名陳盈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磬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磬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且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373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