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海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及1年確定,上開案件自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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