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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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蔡○峯住○○市○○區○○○街00巷00號
蔡○美相對人蔡○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為受扶養權利人,依法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相對人設籍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並居住○○○市○○區○○○路00號等情,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件、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1月2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1件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顯係位在高雄市,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380 號裁定(111.12.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家非調 字第 6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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