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告 何樹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字牟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7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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