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15號聲請人 葉俊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溫晋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民國107年10月2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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