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朝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妍庭 即 吳玉鳳 之繼承人、 黃尚豪 即吳玉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