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1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吳志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㈡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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