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 黃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