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孫瑜君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附表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完整之附表(違約金請求有誤)。經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補正附表,然補正之附表仍有誤,經通知仍未補正正確之附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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