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輝選任辯護人蕭琪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被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李東輝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