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李志耕 被告 張俊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王永慶 、 吳秋珠 部分,則另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