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26號聲請人 江乘光 上列聲請人江乘光因與相對人紅青廷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乘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請求事項之金額漏未填載,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紅青廷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