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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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陳映紅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清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