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9號上訴人 林金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4,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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