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4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 債務人 丁明弘 債務人 陳昭容
一、債務人丁明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丁明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丁明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昭容給付之。債務人丁明弘、陳昭容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