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6號聲請人 洪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琴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而相對人所有同段448地號土地上之AC道路為通往432地號土地之唯一農路。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所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聲請人應查報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相對人林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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