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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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告 戴蘭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淏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積欠之租金及未收租金合計共新臺幣2萬7,650元,爰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惟未見原告訴之聲明有載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租金」及「未收租金」。請確認訴之聲明內容是否有誤,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並載明被告「積欠之租金」及「未收租金數」額分別為何。
二、被告蕭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