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6號

原告 江瑞明

被告 陳中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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