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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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親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