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江高滿珍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告華頂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華志忠

上列被告華頂實業有限公司、華志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號),經原告江高滿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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