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梓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培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梓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