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梓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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