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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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鄭伊婷 被告 林佑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