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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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盧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思嘉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4945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50147元整,自民國105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9959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思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451││3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盧思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350147││2月25日起││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盧思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350147││2月25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