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04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請求標的係新台幣貳拾萬元,然所附本票影本6張金額合計僅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二、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98年11月5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