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台灣鍛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仁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克林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02,220元,及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原告係於113年9月30日起訴,則自113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9月29日所生利息部分詳如附表所示為79,7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數額已可確定,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81,964元(計算式:9,702,220元+79,744元=9,78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附表:利息總額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元)1利息970萬2,220元113年8月1日113年9月29日(60/365)5%7萬9,744.27元小計7萬9,744.27元合計7萬9,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