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566號原告達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欣鴻亞 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之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㈠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於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24號
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將附帶之民事訴訟,以96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告欣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鴻亞公司)更名
為達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8頁),惟乙○○並未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7日逕依職權裁定本件由乙○○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7、68頁),次予敘明。
㈢本件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桃園縣大溪頭鎮之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4年2月間,在台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1原告之辦公室,向原告詐稱其有權將一塊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頭鎮之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欲向原告借用支票使用,俟票載日期屆至前,將以銀行核撥之貸款金額匯入原告之支票戶頭內,俾支票得以兌現,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所簽發如附表所列編號1-3之支票3紙與被告,詎被告屆期並未將款項匯入原告4067-8之帳戶內。被告復向原告佯稱係因銀行貸款程序尚未辦妥,致無款項軋入原告之戶頭內,惟將可核撥貸款,請求原告將票載日期延後,致使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另簽發附表所列編號4-7之支票4紙與被告,詎被告屆期僅匯入新台幣1,000,000元(即僅號碼0000000、0000000之2紙支票兌現),其餘之支票均未兌現,原告自此始知受騙,總計共遭被告詐取1,137,000元。又被告於擔任原告公司總經理之期間,於84年3月間受原告委託將發票日期為84年5月31日,面額235,000元之台北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號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付震丞公司,用以支付原告應付震丞公司之獅子頭工地安全支撐逾期租金,詎被告竟將系爭支票侵佔入己,並未交付震丞公司,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供,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而原告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請款簽收表、被告經手系爭支票之證明、震丞公司未收受系爭支票之證明等文件影本各1份為證(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3991號卷第4-7頁),且被告於與本案相關之刑事程序言詞辯論中,已對其詐欺、侵佔行為予以承認(見本院刑事庭96年度易緝字124號卷第45頁背面),並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在案(見本院刑事庭96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卷第8-10頁),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參之前揭條文之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新台幣)│││├──┼───┼────┼─────┼────┼────┤│1.│欣鴻亞│84.2.27│700,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2.│欣鴻亞│84.2.27│700,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3.│欣鴻亞│84.2.27│737,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4.│欣鴻亞│84.3.15│500,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5.│欣鴻亞│84.4.10│500,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6.│欣鴻亞│84.4.10│500,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7.│欣鴻亞│84.3.31│637,000元│上海商業│0000000│││公司│││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