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黃馨瑩
被 告 葉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85元,及其中49
,848元自民國94年3月2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本院108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捨棄上開違約金之請求,有同日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核其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使用,並訂立使用契約,依約
被告得持有中華商銀所發行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期限日前繳付簽帳款,若選擇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
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如未繳清最低應繳
款金額以上或遲誤繳款期限,除循環利息外,每月應依當
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10%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
款義務,截至94年3月1日尚積欠中華商銀57,085元,其
中本金為49,848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嗣中華商銀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又讓與給訴外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再經
富全公司讓與原告,惟被告迄未清償。
(二)又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
用,並於92年6月27日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
額度最高50萬元,於指定帳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利率固定
以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息,額度內再動用時,以首次
動用日之次日為還款週期之起算日,若未依約繳款或借款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按
年息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截至94年4
月15日止尚有75,952元(其中本金為66,673元)未清償。
上開債權嗣經中華商銀讓與訴外人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復
讓與訴外人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復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後
,原告屢向被告通知還款,均未獲置理,原告爰以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再度作為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小
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
明書6紙、催告函2紙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