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荃祥復健科診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系爭支票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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