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羅瑞昌 檢察官代理人賀文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余坤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余坤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余坤山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巷○號,自76年9月28日因精神錯亂離家出走後行方不明,經警方於77年5月24日列管為失蹤人口,且其生母 余湯權蘭 亦不知其下落,經警查訪余坤山戶籍地附近之鄰居,均表示不知其下落,又余坤山並無入出境紀錄與健保資料,是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暨辦理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戶籍謄本、光復後除戶戶籍謄本、失蹤人口註記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0日函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1年12月25日函文、警員職務報告(查訪報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職權逕行對失蹤人余坤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