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王春枝 被告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被告陳韋辰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20,96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4,828元/㎡×土地面積842㎡×127/10000=1,120,967元》,同地段103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昌盛路310號11樓)之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765,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86,567元《計算式:1,120,967元+765,600元=1,886,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訴訟費用7,380元,尚應補繳12,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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