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原告 游明錡 被告 潘金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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