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吳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通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發文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12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9頁),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