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 陳怡評林義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借款契約書」,「固定利率」欄位部分,需「清晰」足辨。
二、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 俾利 釋明自民國101年7月20日起息,及自民國98年2月26日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