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1月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8年1月22日前由相對人公司將聲請人之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2,182元給付聲請人,惟因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等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審核上開調解記錄五、調解方案(三)雙方達成協議,其條件記載之內容僅為:「2、勞方 范揚
等45人之資遺費部分,資方願依97年10月30日或97年10月31日勞資雙方所簽之協議書內容履行」等語,但並未記載相對人究竟應給付聲請人多少金額之明確數字,且經本院函詢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本件勞資雙方達成議之條件,資方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多少等情,惟該委員會回函亦未明確告知,資方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多少,此有該桃園縣政府函1份附卷可稽,致使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為多少,故本院認本件調解記錄之給付內容,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