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晟恩
葉育旻
林俊賢
曾子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簡字第146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丁○○、甲○○、丙○○傷害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