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告 章平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天開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選舉第24屆管理委員無效、規約修正案無效,並非對親屬關係、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復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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